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網路留言最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就是分別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等等刑事罪名,不管在部落格、網站、討論區、論壇,都可能會看到這類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擊、捏造謠言、網路恐嚇等等,被害者認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時,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訴或報警由警調機關偵查。


留言性質是公然侮辱
只要問候他人父母祖宗十八代等等,罵人為某種XXX,都可能構成此罪,不過若是私密留言,或是別人看不到則是無法構成,因為必須「公開」第三方看得見,才能構成此罪,所以總結以上,如果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公開
2.被害者認為感到被侮辱
法條: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