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留言性質是妨害名譽
如果有人捏造謠言,而且意圖散播給大眾來破壞你的名譽,就是誹謗罪。但是如果造謠者可以證明謠言是真實的,法律上是不處罰的,不過前面提告的謠言必須跟公共利益有關,沒有涉及到你的私生活才行,否則你還是可以依法追究。或是有相當證據、理由,並經邏輯判斷確信可能是真實的(釋字第 509 號),這種情形已屬言論自由,也是不能以誹謗罪來追究。如果要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如果你的言論是基於善意而維護個人法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可受公評之事、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做出適當發表言論也是不罰。

法條: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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